(2014)德民初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井学与温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学,温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5712号原告孙井学,住德惠市。被告温立海,成年人,住德惠市。原告孙井学与被告温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井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立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井学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温立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要求被告温立海给付借款45000.00元。被告温立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温立海从原告孙井学借款一笔,金额45000.00元,并出欠据一枚。经原告孙井学多次催要,被告温立海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以上有原告孙井学出示欠据及开庭陈述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温立海收到起诉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提出抗辩,对原告孙井学举证材料应予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属无固定给付期限借款,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温立海应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立海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井学借款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925.00元,返还原告462.50元,另462.5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被告温立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