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与王龙、陈玉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王龙,陈玉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负责人余江,系该行行长。被告王龙。被告陈玉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被告王龙、陈玉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应当预交诉讼费,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友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