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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真,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希,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宋真,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珍,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真、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真、李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