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董某、宋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2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