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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鲁义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7月1日、8月26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高玉某、高金某。2010年起,被告懒于生产,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被告高某某未与原告商量即前往北京务工,且其在外务工后很少回家,亦未与原告电话联系,未给女儿邮寄生活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抚养女儿高金凤,被告抚养女儿高玉凤;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曹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高某某、高玉某、高金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婚生女的基本情况。被告高某某辩称:一、原、被告之间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夫妻感情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二、被告为了原告及两个女儿的生活而外出务工,并非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尽到了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原告所诉不属实。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临澧县民政局核发的常临结字010501609号《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临澧县官亭乡马路村村民陈章翠、临澧县官亭乡马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高某某一直在外务工,尽到了对女儿的抚养义务;3、证人胡文武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且被告高某某在当地口碑较好,勤劳肯干。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确认证人证言真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同时,本院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原告曹某某原系益阳市南县人,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高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7月7日在临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高某某居住在临澧县官亭乡马路村被告家中。2006年2月13日及2008年10月16日,原告曹某某分别生育女儿高玉某和高金某。2012年正月,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高某某送原告曹某某前往常德务工,不久被告高某某前往北京市务工。此后原告曹某某分别在常德、浙江、长沙等地务工,原、被告双方因均在外务工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前了解较为充分,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因工作原因分居较长,导致夫妻关系存在裂痕,但若双方能充分沟通,亦能及时修复。因原告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高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汪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