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苗海玲与刘善永、王淑凤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海玲,刘善永,王淑凤,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1087号申请人苗海玲。被申请人刘善永。被申请人王淑凤,成年。被申请人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八埠区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凤。申请人苗海玲因与被申请人刘善永、王淑凤、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善永、王淑凤、平邑县云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洪 展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 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