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3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77号原告张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光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