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爱兵与闫拴其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兵,闫拴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兵。被执行人闫拴其。本院在执行孙爱兵申请执行闫拴其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拴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3)尚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