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兆军与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军,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周兆军,男。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肇佳。委托代理人:汤镇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超伦。委托代理人:汤镇涛,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健锋,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军诉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兆军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军撤回对被告东莞伟森塑化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荣泰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程春华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人民陪审员 彭浩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