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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钟谷立与张思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谷立,张思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钟谷立,男,汉族。被告张思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惠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谷立诉被告张思奎、被告人民保险惠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谷立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谷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谷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钟谷立负担。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