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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7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英杰与王美、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706-1号原告秦英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农民。被告常忠,农民。被告王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秦英杰与被告王美、常忠、王海军、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英杰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美、常忠、王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英杰撤回对被告王美、常忠、王海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