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志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18号罪犯杨志富,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番法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穗中法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杨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富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09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13日因伤害他犯被扣5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