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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上海才瑞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上海才瑞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钟艇,张亚雨,钟松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张敏,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才瑞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钟艇。被执行人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蒋世龙。被执行人钟艇。被执行人张亚雨。被执行人钟松宝。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才瑞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钟艇、张亚雨、钟松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才瑞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钟艇、张亚雨、钟松宝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钟松宝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XXX室、XXX室房产,该房屋设有抵押且有人居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产,上述房屋因在各法院涉案多起、涉及多轮查封,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钟松宝、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1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王兆根审判员  郑永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