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少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少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马兵。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正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 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