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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少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少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马兵。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正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 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