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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家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贾传芳。被告吴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