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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张梓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静,张梓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20楼。被告张静,女,1973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梓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张梓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