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张梓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静,张梓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20楼。被告张静,女,1973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梓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张梓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