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刑一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刑一终字第00072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神木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高程鹏,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神刑初字第006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巧玲、乔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刑初字第006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