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圣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广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催交诉讼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