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唐作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作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947号罪犯唐作郎,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邵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作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唐作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罪犯减刑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唐作郎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作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唐作郎共获得奖励分117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作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作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