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公方涛与姜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方涛,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公方涛,男,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原告公方涛与姜涛人身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朱利军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