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西岳庄校园路1排3号。法定代表人东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国良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