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刘河乡周庄村郭营中东组053号。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永城市王集乡乔楼村乔楼后组036号。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王 苗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