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尹成银与张爱军、尹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银,张爱军,尹光远,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2号原告:尹成银。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军。被告:尹光远。被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外环路金海大道粮食局汽贸东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怀路与浍水路交叉口保险公司大厦。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成银诉被告张爱军、被告尹光远、被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银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尹成银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