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与冯锦星、冯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冯锦星,冯汉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李健良,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陆艳林,该社信贷员。被告:冯锦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冯汉森,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诉被告冯锦星、冯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33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圩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