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5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日彪与孙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彪,孙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766号原告刘日彪。被告孙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彪与被告孙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彪撤回对孙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