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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5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日彪与孙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彪,孙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766号原告刘日彪。被告孙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彪与被告孙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日彪撤回对孙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