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刚守明与济南志友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某某,济南志友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刚某某,男,16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志友实业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晓清,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3)39号仲裁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