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060号罪犯李辉,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辉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辉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辉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收到较多的汇款,有执行能力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缴纳义务,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