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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潢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池学诉被告钱国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池学,钱国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付池学,男,汉族。被告钱国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池学诉被告钱国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池学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池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付池学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