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潢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池学诉被告钱国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池学,钱国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付池学,男,汉族。被告钱国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池学诉被告钱国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池学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池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付池学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吕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