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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何正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正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何正喜,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正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何正喜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何正喜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何正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何正喜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何正喜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3月,罪犯何正喜获得奖励分110.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四千五百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正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