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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昝美荣、戈录兵、郭丽、戈福源与白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美荣,戈录兵,郭丽,戈福源,白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78-2号申请执行人昝美荣,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戈录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郭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戈福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白振东,男,汉族,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振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赔偿60万元一次性解决,先给20万元,剩余40万元用白振东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乌兰区锡林街西00180号房屋贷款给付。现白振东所贷款项已打到陶志群在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所开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陶志群在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所开账户上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