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晨与被告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晨,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4881号原告:李晓晨,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A座22楼,组织机构代码:59367298-7。法定代表人:李晓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元凯,男,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徐峥,男,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晨与被告重庆市秀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晨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晓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晓晨承担。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易圣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