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34陈雪霞诉官德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霞,官X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陈X霞,女,汉族,36岁。被告官X华,男,汉族,45岁。原告陈X霞诉被告官X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X霞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霞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X霞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