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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二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朝勋与刘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勋,刘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二初字第00389号原告:王朝勋,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刘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勋诉被告刘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勋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朝勋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朝勋负担。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正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