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农行与刘洪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被告: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