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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农行与刘洪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被告: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刘洪民、郭灯记、郭灯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