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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神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神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梅俊嘉,眉山市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治洲,眉山市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