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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执民字第67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萧执民字第67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被执行人金国丰。被执行人毛立平。被执行人徐海英。本院在执行陈海峰与金国丰、毛立平、徐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芦国芬于2013年1月2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金国丰提供担保,保证其在2013年1月28日支付案款20000元,同年3月底支付30000元,4月底支付10000元,5月底支付10000元,6月底支付10000元,7月底支付5000元,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仅受偿2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芦国芬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芦国芬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在担保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海峰清偿债务65000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璘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