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叙永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淡文刚诉刘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文刚,刘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淡文刚。被告刘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文刚诉被告刘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文刚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淡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淡文刚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