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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花宁与被执行人赵亚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樊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4日。申请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对下期款项若到期日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