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花宁与被执行人赵亚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樊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4日。申请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对下期款项若到期日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