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邢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康达街1号。法定代表人邢涛,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50200051-20066751,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齐鲁万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遗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受理后,对该票据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14年6月3日向支付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现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称:该票据已找回,请求终结该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经本院审查���为,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武汉天顺仁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