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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武与刘飞、吴艳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武,刘飞,吴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177号申请人:孙武,男。被申请人:刘飞,男。被申请人:吴艳红,男。申请人孙武因与被申请人刘飞、吴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瑞隆城市嘉园26号楼0108室、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号楼0304室、纺织中路南侧鸿儒世家25号楼03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飞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瑞隆城市嘉园26号楼0108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被申请人刘飞与吴艳红共有的座落在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号楼03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被申请人吴艳红所有的座落在纺织中路南侧鸿儒世家25号楼03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孙武提供担保的座落在宿州市沱河以北,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58#楼0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