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珠海南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晓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南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晓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9号申请人:珠海市南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法定代表人:张瑞贤。委托代理人:侯衍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佩婷,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晓娜,女,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珠海市南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融资公司”)因不服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香洲区仲裁委”)会作出的珠香劳仲案字(2013)1246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香洲区仲裁委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黄晓娜在南航融资公司处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黄晓娜的试用期为两个月,黄晓娜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底薪+绩效+全勤+其他补贴”构成。2013年9月30日,南航融资公司向黄晓娜发出书面《员工解雇通知书》称“因公司业绩不佳,现需要裁减部分员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另查,2013年6、7、8、9月份黄晓娜的工���共计为6692.77元,其中2013年6月份工资为1580元。离职前黄晓娜的月平均工资为1673.2元。香洲区仲裁委认为:一、南航融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裁减人员,现南航融资公司以“因公司业绩不佳,现需要裁减部分员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南航融资公司应支付黄晓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73.2元。二、南航融资公司没有与黄晓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向黄晓娜支付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9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902.77元。香洲区仲裁委根据以上事实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决:一、南航融资公司支付黄晓娜赔偿金1673.2元;二、南航融资公���支付黄晓娜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02.7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南航融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黄晓娜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香洲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黄晓娜于2013年5月14日入职南航融资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在岗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此外,黄晓娜在职期间未能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和承担应尽基本义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南���融资公司与黄晓娜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合理且合法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南航融资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无故解雇黄晓娜,香洲区仲裁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裁决南航融资公司支付赔偿金,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二、香洲区仲裁委超期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黄晓娜2013年10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香洲区仲裁委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1日向南航融资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但于2014年3月17日才作出裁决,明显属于逾期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南航融资公司认为,香洲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黄晓娜没有答辩意见。申请人南航融资公司就其申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请假申请表》、《处罚通告》、《考勤记录》,拟证明黄晓娜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南航融资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早退,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此外,黄晓娜在职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南航融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合理且合法,仲裁委认为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赔偿金,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定书》、《答辩通知书》,拟证明黄晓娜2013年10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香洲区仲裁委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1日向南航融资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但于2014年3月17日才作出裁决,明显属于逾期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黄晓娜质证称,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仲裁委员会逾期裁决不是黄晓娜导致的。被申请人黄晓娜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考勤记录》,拟证明黄晓娜没有迟到早退的情况,上班时间有默认的五分钟的延长期;二、《转正表》,拟证明南航融资公司主管对黄晓娜的评价较高,不存在南航融资公司所称的工作表现不佳;三、《员工解雇通知书》,拟证明南航融资公司辞退黄晓娜的原因是公司业绩不佳。申请人南航融资公司质证称,一、对证据一,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南航融资公司不存在上班时间五分钟的延长期;二、对证据二,南航融资公司的评价是表现不佳,经常请假,所以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对证据三,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该《员工解雇通知书》的内容是黄晓娜自己拟定的,当时公司老板没在,黄晓娜欺骗了管章的同事盖章的,另外按照常理,南航融资公司不可能把业绩不佳等商业秘密告知员工并形成书面的材料。另外,南航融资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罗芳云出庭作证,罗芳云出庭作证拟证明《解雇通知书》是黄晓娜自己拿给其盖章的,当时公司老板不在场,亦不知道此事。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南航融资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对此本院认为,香洲区仲裁委在本案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认定南航融资公司违法解除其与黄晓娜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认定“南航融资公司因业绩不佳需裁减部分员工”且南航融资公司未能证明其符合裁员标准的事实基础上。而南航融���公司主张其是因黄晓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南航融资公司的这一主张名为对法律适用有异议,实为对香洲区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依据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并不在本院的审查范围内,故南航融资公司的此节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而言,《员工解雇通知书》即便是黄晓娜自己拟定,但盖有南航融资公司的公章,代表了南航融资公司的意思表示,南航融资公司主张该公章是管理公章的罗云芳一时疏忽才盖上去的,但是鉴于《员工解雇通知书》作为书证的证明力显然大于与南航融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罗云芳的证人证言,因此仅凭南航融资公司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员工解雇通知书》的效力,香洲区仲裁委对于事实的认定亦于法有据。至于香洲区仲裁委员会逾期裁决违反程序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包括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的程序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香洲区仲裁委对劳动争议案件本应自受理之日期最长60日内审结,但其未在审限内审结,确有不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当事人特别是黄晓娜并未行使该权利,是其对自我权利的处分。也就是仲裁逾期裁决并未实质性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一旦因此撤销仲裁裁决反而只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迟迟未能实现,与上述第四十九条的立法原意不符。因此,本院对南航融资公司关于以此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南航融资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南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香劳仲裁字(2013)12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南航融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张榕华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