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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682号原告靳某某,女,198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