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晓娜与邹爽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娜,邹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娜被执行人:邹爽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65.78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