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8月1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书记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不知其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皖P×××××长城轿车沿本市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望江立交桥东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录像、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居民身份证、人员档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