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就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就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