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华诉孟州市超杰金属密封件有限公司、 苏盘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孟州市超杰金属密封件有限公司,苏盘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99-1号原告张华,女,58岁。委托代理人原兵兵、明素娜,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超杰金属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胜。被告苏盘顺,男,61岁。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苏盘顺名下位于山阳区建设东路朝阳大院12号的房产,冻结了被告苏盘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卡号为6212261709000283007的工资卡账户中的20719.5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苏盘顺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以我院冻结其银行存款为工资卡,是其一家生活来源,冻结导致其家庭无法生活为由申请解冻,担保人杨体兴以其所有的豫HVQ2**号上海桑塔纳小型轿车为被告苏盘顺提供担保。2014年8月25日,苏盘顺又提出申请,称其与爱人杨小凤工资均被冻结,生活难以为继,苏盘顺于2014年8月24日晚突发急性脑梗在医院抢救,治疗费已告罄无法继续治疗,请求法院给予生活费、治疗费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与被告孟州市超杰金属密封件有限公司、苏盘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系财产纠纷案件,现被申请人苏盘顺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盘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卡号为6212261709000283007的工资卡账户中的20719.5元的冻结;二、查封担保人杨体兴用于担保的豫HVQ2**号上海桑塔纳小型轿车。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代理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露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