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积宝与马好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宝,马好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652号原告张积宝,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被告马好莲,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积宝与被告马好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积宝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积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积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