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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坊民初字第13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坊民初字第138号附1号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有志,系该公司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38号厚德花园2#楼1单元204室(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易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元,保全费1628元,合计3939.5元,由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