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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雷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52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