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雷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52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