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江自治县政协,张福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双江自治县政协。法定代表人:王强,男,双江自治县政协主席。被执行人张福朗,男,35岁,住双江自治县。在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做出的(2014)双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朗外出打工,且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