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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江自治县政协,张福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双江自治县政协。法定代表人:王强,男,双江自治县政协主席。被执行人张福朗,男,35岁,住双江自治县。在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做出的(2014)双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双江自治县政协与张福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朗外出打工,且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淋 来自: